公共工程-視訊會議室解決方案! ?02-25528000
影像顯示燈牆
(1) 影像顯示尺寸須為寬576 cm(含)以上、高162 cm(含)以上。
(2) 燈株距離須為2.0 mm(含)以下,解析度須為1080 P(含)以上且支援16:9及4:3畫面顯示。
(3) 刷新時間:具備3,840 Hz刷新時間。
(4) 色彩運算16位元(含)以上。
(5) 當操作席電腦須輪流報告時,可透過控制台快速選擇下一個操作席電腦畫面,並同步顯示於影像顯示燈牆及輔助螢幕,順暢接續報告。
(6) 可依需求顯示發言者鏡頭追蹤畫面及操作席電腦畫面。
(7) 透過遙控器設定輸入源是否維持其原生顯示比例或設定畫面滿版且不被裁切,亦能調整畫面位置及尺寸。
(8) 具備平整度調整,調整精密度至少可調整高度0.3mm(含)以下, 一個面板至少6軸(含)以上,且安裝支架與影像牆本體須為同一廠家生產製造,以確保安裝完成的平整度。
(9) 提供模組維修吸盤,當單一模板故障時,不須拆除整個模組,即可從正面快速拆除單一模板更換零件維修。
(10) 提供OSD功能設定選單,至少包含亮度、對比度、清晰度、多國語言及網路設定功能。
(11) 提供原廠校色軟體,可針對單一及全部模組進行顏色及四周亮暗度調整,廠商須於設定時校正顏色,並提供參數備份功能,以確保影像牆顏色均勻一致。
(12) 本案須於燈光全亮、全暗及本總處指定亮度(至少3階亮度或色溫)環境下進行校色,並於驗收前提出調校紀錄。
(13) 本案所使用之燈株須為同一批次生產,且亮度平均差異須低於
5%(含)以下確保設備品質,廠商安裝調整時須以測試儀器拍照記錄並提供測試報告,作為日後驗收之依據。
(14) 支援自定義開機畫面,廠商安裝時須先行設定開機時可顯示本總處LOGO影片或圖片。
(15) 提供多種影像模式,可根據現場燈光環境選擇適合的影像模式, 並可根據所選之模式再次進行細部調整,至少包含亮度、對比度、清晰度、色溫、伽瑪值設定功能。
(16) 顯示畫面可依照本總處需求自行切換,做為大型背景牆拍照使用。
(17) 安全規範認證最少須檢附EMC Class A、CE、FCC及UL等認證。
(18) 提供4 組( 含) 以上HDMI 輸入, 每組訊號輸入解析度須支援1080p(含)以上且4:4:4色彩採樣。
(19) 整合本案控制台,當使用者選擇版型後,可先點選取像攝影機、操作席電腦及筆記型電腦,再選擇畫面顯示位置,並同步畫面於影像顯示燈牆、錄影系統、輔助螢幕。
(20) 為確保本案支撐結構設計無安全疑慮,施工或安裝前須檢附電視牆面之結構加強透視圖並經過專業技師簽證為安全結構之證明, 未提供者不得施工或安裝。
(21) 所使用之合板須檢附 CNS1349,其甲醛釋出量為F3級(含)以上之標準,無斷裂破損及板面蹺曲者且須有綠建材標章認證。
(22) 本工程所用木料之種類及等級,惟均應充分乾燥及無蹺曲蛀孔及破損朽腐者,且不含裂縫、節疤、或其他足以影響其外表、強度及耐久性之缺點,其具有微小而堅硬之活節疤不致影響其強度之木材,得用於不露面處。
(23) 表面修飾材採用美耐板須採用0.8mm(含)以上,並檢附防焰一級之規範且須有綠建材標章認證;並須檢附美耐板實際樣品提供審查,經由本總處確認選材後方可施作。